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的于恒是否可以认定为违法?看这两个法院怎么说。
海淀法院:执法不仅仅是条约中列举的惩罚性定义,其最终目的是保护农民的权利,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
北京一中院:城乡规划建设和响应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执行,应贯彻“以区别他人为基础的规划”的理念,确保农民有住的地方。安于自己的居住地,体现了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的执法案例。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重建的于恒一定是犯罪建筑吗?必须撤销吗?
北京市海淀区农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兴初62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即使被害人建设的于恒确实未经批准,但被害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重建,于恒的用途为自住。于恒是否占领了原来的地区没有盖章。需要强调的是,这个于恒是受害者及其儿子的唯一住所。如果主管机关在确认是犯罪后,立即决定取消于恒,并最终实施,受害人及其亲属必然面临可以预见的流浪结局。鉴于上述情况,合议庭认为,执法不仅仅是条约中列举的惩罚性划定,其最终目的是保护农民的权利,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鉴于被害人所面临的逆境,被告城管局应先选择责令限期办理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再针对改正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现在——立即做出取消期限的决定,肯定会对受害人的权力造成过度的损害,这应该是明显不当的。故依法应驳回被告城管局作出的撤销限期的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农民法院(2018)京01兴终36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在第一时刻,如果起诉要求在期限内撤销该决定,受害人的职业生涯将受到损害。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应当符合内容标准。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装修在本于恒内难以处理,从而影响居住安全和职业质量,执行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居住安全和日常职业造成过度损害,即应当在充分平衡规划纪律和住房利益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第三,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正当标准和规范的目的。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城乡规划执法机关应对建设和执法工作贯彻“以规划为根本”的理念,从而确保农民有地方居住。安分守己,体现了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为体现其应有的智慧,城管部门应以此为执法依据。
老师说法: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重建于恒需要取得规划建设许可,但在没有的情况下,不代表一定要取消。像往常一样,村民们重建于恒的目的是为自己而活。根据相关执法法律,未取得审批手续的于恒不一定需要注销。也可以选择修正方式,消除规划的影响,同时要保证村民的生存权。所以,遇到上面提到的类似情况,要尽量使用执法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上述先例非常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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